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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O.原產地命名保護制度」
- 原產地命名保護制度所保障的農產品與食品要件有二:原產地的特殊地理環境,必須對該產品具備的品質與特性,有本質的或唯一的影響。其中,來自於原產地地理環境的影響因素,包含氣候、土壤品質與地方知識技能等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其次,該產品從原料生產、加工、配製到完成階段,PDO要求所有的產製過程,均必須發生於特定的地理區域內,亦即該產品註冊名稱所指涉的地理範圍內。因此,在原產地命名保護制度的概念下,農產品與食品特徵和地理產地之間,應具有客觀且緊密的連結關係,始能以特定的產出地,作為產品名稱命名的依據。
- 凡申請原產地命名保護註冊的農產品與食品,必須明確界定出產區的地理範圍,而且從產品生產、加工到配製的所有產製階段,均必須在該產地範圍內完成。
「P.G.I.原產地地理標示保護制度」
- 必須符合兩項條件:
- (1)申請PGI時,必須在產品名稱所標示的地理區域內生產,但PGI僅要求該產品只要有生產階段其中一項,在其命名的地區內實施即可,故PGI的產品原料取得與產品加工地區,可能分屬於不同的地理區域。
- (2)PGI產品與地名之間,亦要求必須具有連結關係,但地理標示保護制度對於產品名稱與地理區域關連性的要求較為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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